因认为“吹牛App”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腾讯公司)将“吹牛App”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告上法庭。
4月24日,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副院长姜颖担任审判长。
腾讯公司诉称,其分别对微信红包、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微信表情等10幅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和排他使用权。在青曙公司开发运营的“吹牛”软件中,其红包界面设计、红包聊天气泡、聊天表情均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青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青曙公司辩称,在涉案作品登记前,已有在先相同或近似作品公开发表,电子红包不具有独创性,且吹牛App的电子红包与微信红包存在差异,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此外,用户在使用“吹牛”软件时,能够准确区分软件运营主体,不会产生混淆。
青曙公司认为,微信红包不是独立的产品或服务,只是微信软件中的服务模块,所以红包发送页等页面不能构成商品包装装潢。由于电子红包的性质和使用方式所限,青曙公司要求吹牛App停止使用易构成垄断。
在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微信红包开启页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页面是否构成商品装潢并造成混淆误认,此案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若被告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细致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
据悉,此次开庭采用全程在线审理模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线演示各自软件中红包相关页面的对比情况。整个庭审过程顺畅有序,庭审笔录的自动生成以及远端的庭审笔录电子签名等技术,有效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升庭审效率,带给当事人良好的参诉体验。此次庭审持续约140分钟,未当庭宣判。(文/赵加琪)